0148___§ 6. 結語__
§ 6. 結語
在回顧這些關於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方法的各種理論時,有幾點重要觀察:
- 我們不能因為某些作者被引用來闡述某種特定理論,就推論他們不承認關於基督工作的其他觀點。這一點對於教父時期尤為適用。雖然有些教父有時談到基督作為教師拯救世界,另一些人說祂將自己作為贖價獻給撒但,還有人說祂使人恢復神的形象,但這並不證明他們忽略了祂是贖罪祭、為世人的罪作挽回祭的事實。在教會早期,即特殊教義尚未成為爭議焦點之前,信徒與神學家普遍保留聖經的共同語言與表述,這是一個顯著特徵;而後者(神學家)尤其會在某些時候對某種聖經表述方式給予不成比例的強調,有時又對另一種給予不成比例的強調。教父們不斷地稱基督為祭司、為祭物、為贖價。他們將我們的救贖歸功於祂的寶血與祂的十字架。贖罪與挽回祭(propitiation)的觀念,被編織進早期教會所有的崇拜儀式中。這些聖經觀念完全獨立於哲學神學家的思辨之外,支撐著神子民的生命。
- 前述考察所引出的第二點觀察是:那些與教會共同教義相抗衡的理論,純粹是哲學性的。奧利金(Origen)假定人有三個構成要素:身體、靈魂與靈;並據此類推,認為聖經有三種意義:歷史意義、道德意義與屬靈意義。第一種是任何普通、聰明的讀者都能領會的字面意義;第二種是將歷史意義寓意化,應用於道德教導。例如,摩西關於「踹穀的牛不可籠住牠的嘴」的命令,可以理解為教導「勞動應得報酬」這一普遍原則,因此可以像使徒那樣,將其應用於強化支持福音傳道人的責任。第三種或屬靈意義,則是假定隱藏在聖經教義之下的普遍哲學真理;聖經教義不過是這些真理的暫時形式。就這樣,奧利金使聖經教導了柏拉圖主義。大多數早期護教士的目標,是為了證明基督教與異教一樣擁有哲學;並且在後者能證明自身為真理的範圍內,前者的哲學與後者是同一的。問題在於,且一直以來都是如此:無論哪種哲學被假定為真,聖經的教義總是被迫去遷就它,或是被昇華進其中。聖經的歷史與道德意義構成了信仰的對象;而屬靈意義則是「靈知」(gnosis)或知識的對象。前者在各自的位置上對大眾而言很好;但後者則是更高階的東西,只有在哲學上受過陶冶的人才能達到。關於基督位格與工作的神秘理論(mystical theory),特別是哲學思辨的產物,這點顯而易見:(1)從其最傑出倡導者的明確承認中可以看出。(2)從該理論本身的性質可以看出,它顯露為一種哲學,即關於存在之本質、神之本質、人之本質,以及神與世界之關係等思辨性教義。(3)從它隨著哲學體系的變遷而改變的事實可以看出。當柏拉圖主義流行時,聖經的屬靈意義被假定為柏拉圖主義;當該體系被拋棄,經院哲學家採用了亞里斯多德的哲學,聖經便教導了逍遙學派(Peripateticism)的教義。那些追隨史各脫·愛里根納(Scotus Erigena)的人在聖經中發現了泛神論。當萊布尼茲(Leibnitz)與沃爾夫(Wolf)的哲學主導學院時,那種哲學決定了所有聖經教義的形式。而自從新的思辨哲學興起以來,聖經所教導的一切都被鑄入其思想形式中。沒有人會瞎眼到看不出,現代神學在基督位格與工作上所教導的一切特殊之處,無非就是將現代思辨哲學應用於聖經教義而已。事實上,這一點通常是被承認且公開的。既然如此,所有這些思辨皆無權威性。它們不構成作為信仰對象所啟示之真理的任何部分。我們有義務在聖經平白的歷史意義中理解聖經;並且除了聖經本身的哲學——即那些在聖經中被斷言或明顯假定的關於神之本質、人之本質、世界之本質,以及神與世界之間關係的事實與原則——之外,不容許任何哲學來解釋或修正這種意義。背離這一原則,就是放棄聖經作為信仰的準則,而以哲學的教導取而代之。那種由對啟示真理進行哲學解釋,或將其化約為理性真理所構成的理性主義形式,最終必然會像最公開的懷疑論一樣,將人的思辨當作教義來教導。
總而言之,除了聖經之外,對抗所有這些關於基督位格與工作之錯誤理論的最好解毒劑,莫過於像沙夫博士(Doctor Schaff)的《基督之歌》(Christ in Song)這樣的書。該卷收錄的聖詩來自各個時代與各個教會。它們將基督闡述為真神、真人、一位格,是我們罪的贖罪祭,是我們的中保、救主與君王,是愛的至高對象,是信心的終極根基,是靈魂全備的滿足。我們不需要比這些聖詩中所闡述的更好的神學與宗教。它們是由聖靈所默示的,意即它們所表達的思想與情感,皆歸功於聖靈在祂子民心中的工作。